平山县锦桥汽车运输销售有限公司
韩文杰(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
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营业部
原告平山县锦桥汽车运输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军科,经理。
地址:平山县石闫公路北段路北。
委托代理人韩文杰,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营业部。
住所地:石某某市新石中路377号物联网大厦B座15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山县锦桥汽车运输销售有限公司诉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营业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山县锦桥汽车运输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营业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平山县锦桥汽车运输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平山县锦桥汽车运输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营业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平山县锦桥汽车运输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平山县锦桥汽车运输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平山县锦桥汽车运输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营业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平山县锦桥汽车运输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晓辉
书记员:霍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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