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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县锦桥汽车运输销售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平山县锦桥汽车运输销售有限公司
韩文杰(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
于洋(山西智阳律师事务所)

原告平山县锦桥汽车运输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军科,经理。
住所地:平山县石闫路北段。
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韩文杰,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
住所地:阳泉市城区三角线69号。
法定代表人牛兴旺,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X0220692-6.
委托代理人于洋,山西智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山县锦桥汽车运输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晓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山县锦桥汽车运输销售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韩文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于洋委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事故车辆损失经鉴定确定即151700元,另,原告车辆施救费、吊车费共计10000元,被告方认为过高,但有原告提交正式发票所证实,应予认定。原告车辆评估费用4551元,系为查明事故车辆实际损失而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上述属于机动车损失险赔偿范围的保险金额为166251元,原告车辆事故发生时所拉货物损失为13872元,但该损失超过了投保限额,故按投保限额10000元确定,在货物损失险中赔偿。原告赔付的路产损失4600元,虽交款人处未写明系原告单位,但交款人后写有原告车牌号码,可确定是原告车辆因事故造成路产损失,有证实发票所证实,故该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支付,由交强险中赔偿2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2600元。原告司机李某受伤后住院2天,伙食补助费200元,医药费990元,有平山县中山医院票据所证实,出院证载明,抬高患肢,加强双下肢功能锻炼,半月后复查。原告主张误工费按17天计算并无不当,李某从事交通运输业,故按交通运输业标准进行确定,误工费为2475.2元,因原告未提交护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故护理不予支持。原告要求500元交通费,未提交票据,酌定为200元,李某各项损失为3862.2元。虽原告赔付李锦峰5000元,但赔付数额应按其实际损失数额进行确定,在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中赔偿。原告的上述各项损失共计为184716.2元。原告的损失未超过投保车辆车损险限额,被告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平山县锦桥汽车运输销售有限公司车辆损失款184716.2元。
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5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事故车辆损失经鉴定确定即151700元,另,原告车辆施救费、吊车费共计10000元,被告方认为过高,但有原告提交正式发票所证实,应予认定。原告车辆评估费用4551元,系为查明事故车辆实际损失而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上述属于机动车损失险赔偿范围的保险金额为166251元,原告车辆事故发生时所拉货物损失为13872元,但该损失超过了投保限额,故按投保限额10000元确定,在货物损失险中赔偿。原告赔付的路产损失4600元,虽交款人处未写明系原告单位,但交款人后写有原告车牌号码,可确定是原告车辆因事故造成路产损失,有证实发票所证实,故该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支付,由交强险中赔偿2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2600元。原告司机李某受伤后住院2天,伙食补助费200元,医药费990元,有平山县中山医院票据所证实,出院证载明,抬高患肢,加强双下肢功能锻炼,半月后复查。原告主张误工费按17天计算并无不当,李某从事交通运输业,故按交通运输业标准进行确定,误工费为2475.2元,因原告未提交护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故护理不予支持。原告要求500元交通费,未提交票据,酌定为200元,李某各项损失为3862.2元。虽原告赔付李锦峰5000元,但赔付数额应按其实际损失数额进行确定,在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中赔偿。原告的上述各项损失共计为184716.2元。原告的损失未超过投保车辆车损险限额,被告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平山县锦桥汽车运输销售有限公司车辆损失款184716.2元。
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5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李晓辉

书记员:霍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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