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山县连兴停车场,住所地平山县。
负责人:任伟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盖二朝,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素军,男,1975年7月7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被告:封会利,女,1969年7月8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第三人: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石家庄支队西柏坡大队,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大河镇霍寨高速收费站西邻。
负责人:张红庆,支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怀富,该支队法制科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山县连兴停车场与被告任素军、封会利及第三人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石家庄支队西柏坡大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山县连兴停车场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平山县连兴停车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平山县连兴停车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平山县连兴停车场负担。
审判员 张 明
书记员:韩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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