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山县温塘镇温塘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平山县温塘镇温塘村
法定代表人王明霞,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尹文超,该村委会法律顾问。
被告高建新,男,1974年5月13日生,汉族,平山县人,现住平山县。
委托代理人马振涛,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山县温塘镇温塘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高建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山县温塘镇温塘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山县温塘镇温塘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山县温塘镇温塘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50元,减半收取4075元,由原告平山县温塘镇温塘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刘洁
审判员 梁霞
陪审员 何利强
书记员: 李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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