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县中白楼农牧综合开发中心
张彦彦(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平山县中白楼农牧综合开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郜增亮经理。
住所地:平山县平山镇中白楼村。
委托代理人张彦彦,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80年生,汉族,平山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山县中白楼农牧综合开发中心与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山县中白楼农牧综合开发中心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山县中白楼农牧综合开发中心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平山县中白楼农牧综合开发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平山县中白楼农牧综合开发中心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平山县中白楼农牧综合开发中心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平山县中白楼农牧综合开发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平山县中白楼农牧综合开发中心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史增中
审判员:李晓辉
书记员:霍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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