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宏城金都1-3层。
负责人:李中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平,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夏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郭某某既不能依法向其直接送到诉讼文书,亦不能采取委托、留置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需向其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姜黎
人民陪审员 钟秉诚
人民陪审员 陆军
书记员: 徐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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