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谢虹
张箭(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
李某
彭水兵
武汉市裕妮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杨艾凤
刘疆疆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宏城金都1-3层。
负责人:万安培,行长。
委托代理人:谢虹。
委托代理人:张箭,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被告:彭水兵。
被告:武汉市裕妮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郭茨口209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被告:杨艾凤。
被告:刘疆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诉被告李某、彭水兵、武汉市裕妮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杨艾凤、刘疆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李某、彭水兵、武汉市裕妮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杨艾凤、刘疆疆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李某、彭水兵、武汉市裕妮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杨艾凤、刘疆疆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李某、彭水兵、武汉市裕妮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杨艾凤、刘疆疆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
审判长:肖元荒
书记员:郭思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