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宏城金都1-3层。
负责人:李中文,行长。
委托代理人:程杰,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劲,该行职员。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汉区。
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6)鄂0106民初1492号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李某某所有的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李某某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五丰村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江200405819)的查封。
审判长 王光辉
人民陪审员 钟秉诚
人民陪审员 陆军
书记员: 李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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