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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负责人:王盛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底梓航,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伶俐,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春英,女,199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界山镇岭头村长房XXX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诉被告林春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撤诉。
  本案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潘文玉

书记员:杨凤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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