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法定代表人陈江,该公司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晓坤,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万宝,男,198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明水县育林乡富裕村六队**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告宋万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任立辉
书记员:徐凤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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