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XXX层。
主要负责人:冷培栋,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利,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殿红,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黄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现原告以被告已结清欠款为由,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承担。
审判员:严亚璐
书记员:征伟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