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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顾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XXX层。
  主要负责人:冷培栋,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利,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殿红,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顾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审理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承担。

审判员:刘  婷

书记员:陆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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