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场所上海市。
主要负责人:冷培栋,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殿红,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利,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道双,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陆道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2018年12月24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撤诉处理。
本案公告费260元,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担。
审判员:朱慧勇
书记员:周 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