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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谢某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XXX层。
  主要负责人:冷培栋,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殿红,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利,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周宁县咸村镇咸村村市。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谢某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  婷

书记员:钱佳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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