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XXX层。
主要负责人:冷培栋,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殿红,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利,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卫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陶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潘奕杨,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理人:潘卫兵(系潘奕杨之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港镇念五总村二十六组1号。
法定代理人:陶某某(系潘奕杨之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港镇念五总村二十六组1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潘卫兵、被告陶某某、被告潘奕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现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保全费1,327元,共计1,352元(原告已经预缴)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钱佳妹
书记员:蒋卫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