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XXX层。
主要负责人:冷培栋,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利,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殿红,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如皋市。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毛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被告已经还清RLXXXXXXXXXXXXXX号合同项下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担。
审判员:严亚璐
书记员:蒋卫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