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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孔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XXX层。
  主要负责人:冷培栋,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利,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殿红,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孔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承担。

审判员:施文璋

书记员:征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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