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XXX层。
负责人:冷培栋,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殿红,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利,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叶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任 一
书记员:周嘉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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