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本市。
负责人:冷培栋,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殿红,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利,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利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撤回起诉。
审判员:李 闻
书记员:陈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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