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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永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斌杰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XXX层。
  负责人:冷培栋,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盈,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一鸣,男。
  被告:上海永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碧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锦春,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铁钊,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斌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贵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锦春,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铁钊,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碧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锦春,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铁钊,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罗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锦春,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铁钊,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贵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震,上海一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菊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震,上海一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璟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叶罗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锦春,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铁钊,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祝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叶俊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锦春,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铁钊,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上海永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斌杰实业有限公司、李碧霞、叶罗彬、张贵荣、姜菊花、上海璟合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祝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璟合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璟合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撤回对被告上海璟合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张巍巍

书记员:陆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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