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安普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17881554L。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2号亚太商务楼13层B、C单元。
法定代表人:YONGSUKCHO,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东海、张云霞,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被告田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普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田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普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陈某某、田某某名下银行财产235699.94元或查封、冻结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陈某某、田某某名下价值235699.94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建海
书记员: 崔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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