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平安普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2号亚太商务楼13层B、C单元。
法定代表人:YONGSUKCHO,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磊,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申请人平安普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称,被申请人向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235000元,申请人接受了被申请人的担保委托,为以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申请人同时将自己位于荆州市荆州区安心桥路91号(农房建材)第2栋2单元3层304号房产抵押给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借款,并一直按月还款。被申请人自2018年8月25日起再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根据《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履行保证责任,为被申请人代偿了《授信及借款合同》项下所有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121248.94元。此外,被申请人还应支付担保费2494.92元、滞纳金以及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共计约140000元。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胡某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为本案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4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胡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资金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收益等。
二、如申请人申请有误,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保险金额140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22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艳丽
书记员: 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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