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平国政诉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平国政
谌业明(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孟某某

原告平国政,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谌业明,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某,住河北省。
原告平国政诉被告孟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作为债务人应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平国政借款8万元。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孟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五份,同时按照法律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作为债务人应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平国政借款8万元。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孟某某负担。

审判长:马长军
审判员:朱慧姝
审判员:张艳华

书记员:赵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