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乡县丰州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法定代表人梁占龙,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段广宇,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东行,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乡县。
原告平乡县丰州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杨东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乡县丰州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段广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东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因小漳河绿化项目工程建设需要,拟占用平乡县丰州镇老吾庄村民部分土地。后平乡县丰州镇人民政府为包括被告杨东行在内拟被占用土地的部分村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乡县支行统一办理了存折,并将补偿款通过该镇工作人员云勃的银行卡转入该部分村民相应的存折内,其中转入被告杨东行存折(账号为60×××47)人民币10947元。后该项目并未实际占用杨东行的土地,存折也从未交付被告杨东行。目前,用于发放补偿款的存折现已经丢失,已由平乡县丰州镇工作人员进行了挂失,该款仍在平乡县丰州镇人民政府为杨东行办理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乡县支行存折账户内(账号为60×××47)。
上述审理事实的认定,有丰州镇财政所转账证明、银行开户证明及交易明细、银行挂失存折名单、老吾庄社区居委会证明及原告的陈述等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乡县支行将征地补偿款转入被告的帐户,但后原告平乡县丰州镇政府并未实际占用该土地,如果被告已取得该款项,那么应当属于不当得利,被告依法应当返还该款,但因为原告在办理存折、发放补偿款、挂失存折的过程中并未通知被告,被告对此并不知情,也没有实际持有过该存折及支取该款项,故被告杨东行仅有协助原告平乡县丰州镇人民政府支付钱款的义务,支取后再行返还原告丰州镇人民政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东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协助原告平乡县丰州镇人民政府支取杨东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乡县支行账号为60×××47账户中的补偿款10947元,支取该款后再行返还原告平乡县丰州镇人民政府。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平乡县丰州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白彦霄 审 判 员 于慧峰 人民陪审员 李彐平
书记员:史玉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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