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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乡县丰州镇人民政府与张民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平乡县丰州镇人民政府
段广宇(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
张民生

原告平乡县丰州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法定代表人梁占龙,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段广宇,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民生,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文盲,住平乡县。
原告平乡县丰州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张民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平乡县丰州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段广宇、被告张民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乡县丰州镇人民政府诉称,2012年我县在实行小漳河绿化项目工程中占用了老吾庄居民部分土地,在占地补偿时,要求被占土地户对所占土地进行申报,老吾庄居委会共有一百余户进行申报。
同年4月,将应付给部分居民的土地补偿款在县邮政银行开户造折,将补偿款通过我单位工作人员云勃的银行卡转入各居民存折内,其中转入被告张民生存折人民币5514.5元。
后经核实,该绿化项目没有占用被告张民生等六户的土地,张民生应退还该笔绿化补偿款。
此后,经镇政府、老吾庄居委会干部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
为维护国有财产不受侵害,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小漳河绿化占地补偿款5514.5元。
被告张民生口头答辩称,钱不在我手里,卡也没在我手里,也没跟我协商。
我曾经去乡里找过,云勃说钱已经转入县财政,不归他管了,他没告诉我钱在银行。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原告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乡县支行将征地补偿款转入被告的帐户,但后原告平乡县丰州镇政府并未实际占用该土地,如果被告已取得该款项,那么应当属于不当得利,被告依法应当返还该款,但因为原告在办理存折、发放补偿款、挂失存折的过程中并未通知被告,被告对此并不知情,也没有实际持有过该存折及支取该款项,故被告张民生仅有协助原告平乡县丰州镇人民政府取回钱款的义务,支取后再行返还原告丰州镇人民政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民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协助原告平乡县丰州镇人民政府支取张民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乡县支行账号为60×××98账户中的补偿款5514.5元,支取该款后再行返还原告平乡县丰州镇人民政府。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平乡县丰州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原告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乡县支行将征地补偿款转入被告的帐户,但后原告平乡县丰州镇政府并未实际占用该土地,如果被告已取得该款项,那么应当属于不当得利,被告依法应当返还该款,但因为原告在办理存折、发放补偿款、挂失存折的过程中并未通知被告,被告对此并不知情,也没有实际持有过该存折及支取该款项,故被告张民生仅有协助原告平乡县丰州镇人民政府取回钱款的义务,支取后再行返还原告丰州镇人民政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民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协助原告平乡县丰州镇人民政府支取张民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乡县支行账号为60×××98账户中的补偿款5514.5元,支取该款后再行返还原告平乡县丰州镇人民政府。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平乡县丰州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长:白彦霄

书记员:史玉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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