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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李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穆进平
李某某
董学明(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
钱文华
赵占强

上诉人(原审被告)穆进平,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董学明,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文华。
委托代理人赵占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穆进平、李某某与被上诉人钱文华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2012)深民二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2012)深民二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
发回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2012)深民二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
发回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国俊
审判员:赵增志
审判员:赵伟华

书记员:赵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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