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某
王能才(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
张友江(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
汪某
柯某
原告干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能才,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友江,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汪某,男。
被告柯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干某诉被告汪某、柯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干某于2015年1月26日以原、被告三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干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干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干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干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干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干某负担。
审判长:曹树才
书记员:柯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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