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保锁,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衡水恒力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滨湖新区彭杜乡陈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木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广明,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常某因与被上诉人衡水恒力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1102民初2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根据双方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本院对双方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恒力通公司提供了大量维修施工现场照片,以及维修人员出具的证明材料,并在一审中申请证人魏某、张某出庭作证,以证明常某负责施工的伸缩缝出现了质量问题,且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为施工不当造成的。恒力通公司提供了2017年4月20日给常某的内容为其所施工的伸缩缝存在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告知函》以及同日给常某寄送《告知函》的快递详情单、查询回执,证明在伸缩缝出现质量问题后,已通知常某进行维修。对恒力通公司主张的垫付费用43873.5元,除车票款811.5元外,常某对其余部分均不认可,且车票款是为恒力通公司处理其他事情,由恒力通公司支付的,也不应由其承担。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常某安装的伸缩缝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是什么;2.伸缩缝出现质量问题后,恒力通公司是否通知了常某;3.恒力通公司要求常某支付维修费142786.5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本案所涉伸缩缝质量问题的原因。常某主张,伸缩缝出现质量问题一般有三种原因。一是安装的问题,二是与材料有关,三是道路养护与通行状况。恒力通公司将原设计的U型螺栓改为7型螺栓,本该使用高强度螺母,而恒力通公司使用了常规螺栓螺母,造成不牢固,恒力通公司提供的照片不能证明施工地点及时间。恒力通公司主张,常某在安装过程中违规操作,在混凝土凝固的状态下安装伸缩板,导致伸缩板不能与地面吻合,出现跳车及伸缩板面的震动,最终导致伸缩缝脱落。常某在安装过程中,为了节省工料,擅自将伸缩缝锚固筋截短,造成加固力度不够。对此,本院认为,证人魏某、张某的证言,结合施工现场照片和施工人员的证言,能够证明伸缩缝质量问题是安装不规范造成的。在伸缩缝开始出现质量问题后,常某也进行过维修,但后来再次出现质量问题后,常某未再维修,这也说明常某认可安装原因造成了伸缩缝的质量问题。虽然常某在一审中申请对伸缩缝进行现场勘验,但鉴于已经维修完毕,现场勘验已无实际意义。由此,案涉伸缩缝质量问题是因常某施工不规范造成的,常某应承担因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
关于伸缩缝出现质量问题后,恒力通公司是否通知了常某的问题。恒力通公司提供的《告知函》及给常某寄送特快专递的详情单、查询回执,足以证明恒力通公司在伸缩缝再次出现质量问题后,已经通知了常某。在常某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情况下,恒力通公司有权委托他人维修,所支出的费用应由常某承担。
关于维修费数额问题。恒力通公司提供了与韦世明、葛检兵、张宏雨、张文德签订的维修协议,并提供了部分支付维修费的付款凭证。虽然有部分维修费恒力通公司尚未实际支付,但这是恒力通公司必然支出的费用。常某虽然对维修费的数额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故对恒力通公司委托他人维修的维修费152047元的数额本院予以认定。常某对恒力通公司主张的垫付费用及以现金方式和通过他人支付给常某的工程款共计43873.5元有异议,恒力通公司无直接证据证明垫付的费用应为常某负担,也无直接证据证明常某未出具收据的工程款已经支付给了常某,故对恒力通公司主张在工程款中扣除垫付费用和通过他人现金支付的工程款共计43873.5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恒力通公司应付常某工程款238368元,已经支付185000元,尚欠53368元。维修费用152047元,扣除尚欠的工程款,常某实际应支付恒力通公司维修费98679元。一审判决认定常某应支付恒力通公司的维修费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李希平
审判员 张宝芳
审判员 倪庆华
书记员: 孙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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