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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与曲某某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职业,住河北省邯郸市曲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静,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爱连,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某某中医院,住所地邯郸市曲某某人民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温银山,系该院院长。

常某某与曲某某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常某某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源

书记员: 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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