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洪青,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夏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毅,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毅,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诉被告夏某某、刘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
审 判 长 焦勇智 审 判 员 侯晓明 人民陪审员 苗振东
书记员:彭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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