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被告:黄忠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黑龙江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某与被告黄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偿还完本案所涉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48元,由原告常某负担。
审判员 王海英
书记员:韩文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