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际英。系被申请人李某和之妻。
委托代理人彭泽君,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李某和。
申请人常际英申请宣告李某和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常际英诉称,我与被申请人李某和系夫妻关系,李某和因患老年痴呆症于2010年3月离家出走未归,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李某和死亡。
经查,被申请人李某和,与申请人常际英系夫妻关系。李某和因患老年痴呆症于2010年3月离家出走未归,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9月6日在人民法院报(见第8版)上发出寻找李某和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李某和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某和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其妻常际英申请宣告其死亡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某和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范志国
书记员: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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