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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海兴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兴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现住海兴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海兴分公司,地址:海兴县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刘晖,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公司安装部负责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兴分公司,住所地:海兴县海滨路盐业宾馆斜对过。
法定代表人:田闰,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丙帅,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某某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海兴分公司、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兴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常某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常某某负担。

审判员  及元戎

书记员:王晓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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