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现住海兴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海兴分公司,地址:海兴县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刘晖,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公司安装部负责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兴分公司,住所地:海兴县海滨路盐业宾馆斜对过。
法定代表人:田闰,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丙帅,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某某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海兴分公司、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兴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常某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常某某负担。
审判员 及元戎
书记员:王晓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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