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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与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常某某
常姣
罗某某
谭波(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
陈彦博(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

原告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姣,系常某某女儿。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波,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博,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受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审理中,原告常某某于2017年4月2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

审判长:曹敦平

书记员:胡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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