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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与臧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常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秋,女,饶河县饶河镇沿江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臧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秋,黑龙江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山,黑龙江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某与被告臧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常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金艳

书记员: 王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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