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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荩卿与白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白某某
常荩卿
田小琴(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荩卿。
委托代理人田小琴,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白某某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3)宣区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白某某,被上诉人常荩卿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小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上诉人白某某以白金胜的名义与被上诉人常荩卿签订协议书,因违反了高考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损害了不特定考生的利益,属无效合同。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白某某已为被上诉人常荩卿的子女办理了内蒙学校的学籍,上诉人白某某因此取得的学籍费应予返还。至于其上诉称,是代理白金胜办理的,并没有取得学籍费,其应与白金胜协商解决。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白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上诉人白某某以白金胜的名义与被上诉人常荩卿签订协议书,因违反了高考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损害了不特定考生的利益,属无效合同。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白某某已为被上诉人常荩卿的子女办理了内蒙学校的学籍,上诉人白某某因此取得的学籍费应予返还。至于其上诉称,是代理白金胜办理的,并没有取得学籍费,其应与白金胜协商解决。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白某某负担。

审判长:牛鹏程
审判员:王悦
审判员:赵宏魁

书记员: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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