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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任某某与宋某、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彩霞,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汶君,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彩霞,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汶君,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常某某、任某某与被告宋某、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两原告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某某、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常某某、原告任某某负担。

审判员:顾琳妍

书记员:陶娴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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