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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与滦平县粮食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欢,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县粮食局。地址:滦平县北山办公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天雨,职务:局长。
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40211853-8。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国如,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某某与被告滦平县粮食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常某某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00.00元,减半收取2600.0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 晨 人民陪审员  关学江 人民陪审员  范金伟

书记员:程月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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