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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与安某某、广平县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常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平县。委托代理人任玉焱,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律师。被告安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保定市清苑县。委托代理人韩云峰,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平县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某某。

原告常某与被告安某某、广平县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80元,减半收取2244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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