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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与李光照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常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俊,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光照,个体工商户。
再审申请人常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李光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枣阳市人民法院(2012)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常某某于2014年11月20日以已与李光照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常某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佼莉 审判员  赵玉丹 审判员  刘 敏

书记员:琚兆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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