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胜
苏禹铭(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吴玉某
申请人常胜。
委托代理人苏禹铭,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玉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胜与被申请人吴玉某申请撤销荆门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荆裁(2014)104号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常胜于2015年6月1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胜自愿撤回其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常胜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常胜负担。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胜自愿撤回其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常胜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常胜负担。
审判长:王源渊
审判员:王小云
审判员:刘慧敏
书记员:马咏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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