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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德与张某、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常某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马印朋,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赞皇县。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许喜书,系河北法正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常某德诉被告张某、张某某返还彩礼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某德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印朋、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喜书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常某德与被告张某未经结婚登记,于2015年农历6月13日举行婚礼,举行婚礼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经常不在一起生活,2016年农历正月至今两人已不在一起同居。庭审中原告称在举行婚礼前通过媒人刘某给付被告张某某彩礼款54000元,并给被告张某购买金戒指、金项链、金手链各一个,但没有证据。庭审中被告张某对原告述称不予认可,辩称没有收到原告彩礼款54000元及金戒指、金项链、金手链,但承认原告给过其购买衣服款28000元,并反诉请求原告退还娘家陪送的价值6400元的财产和价值8000元的煤炭款。庭审中证人刘某出庭作证,其系原告姨夫,证明原告通过其给付被告彩礼款54000元,并证明原告还要给被告张某买三金,具体情况不清楚,并称所作证言没有证据。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证人刘某出庭证言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述称给付被告彩礼款54000元及金戒指、金项链、金手链各一个,请求被告予以返还被告否认,原告没有证据予以证实,对原告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证人刘某虽出庭证明原告通过其给付被告彩礼款54000元,但不能向本院提供给付原告彩礼款54000元的证据。原告否认证人出庭所作证言,且证人刘某系原告常某德姨夫,对刘某出庭证言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庭审中被告张某承认原告举行婚礼前原告给付其购买衣服款28000元,按本地风俗习惯应当认定此款为彩礼款,由于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对此彩礼款28000元应当返还原告。本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返还原告常某德彩礼款28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原被告双方各负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振杰

书记员:赵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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