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某。
委托代理人苏禹铭,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玉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某与被申请人吴玉某申请撤销荆门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荆裁(2014)104号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常某于2015年6月1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某自愿撤回其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常某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常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源渊 审 判 员 王小云 代理审判员 刘慧敏
书记员:马咏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