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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素真与孔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常素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柏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宇,河北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柏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瑞卿,河北法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素真与被告孔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常素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劳务费4142.5元;2、请求判决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原告受被告雇用在泰吉生态园务工,2016年我共计出勤102天,加班12.5个小时,劳务费4142.5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为原告书写一出勤表,证明欠原告劳务费的数额。但至今没有支付劳务费。为此我提起劳动仲裁,柏乡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会做出《柏劳人仲案201800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故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庭审时称,被告是泰吉生态园的会计,起诉被告只是让其证明是该生态园欠的劳务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的是让被告到庭证明是泰吉生态园欠的劳务费的事实。该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原告常素真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常素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予以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利娟

书记员: 刘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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