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某,女,1965年6月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于宝国,河北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6月生,汉族,司机,现住迁安市。
被告:迁安市九江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与被告王某某、迁安市九江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0元,由原告刘进良负担。
审判员 张誉丹
书记员:於垚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