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某某,女,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康保县。委托代理人:郭仲,河北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水平,男,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于某某,女,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于洁,女,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常某某与乔水平、于某某、于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原告常某某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海军
书记员:王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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