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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邢某某等与崔坤彦、邢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常某某。
原告邢某某。
原告李英军。
委托代理人何慧,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坤彦。
被告邢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邢某某、李英军与被告崔坤彦、邢某某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常某某、邢某某、李英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常某某、邢某某、李英军负担。

审 判 长  李 杰 审 判 员  杨艳坤 代理审判员  张 凯

书记员:石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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