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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常某某。原告邢某某。原告李英军。委托代理人何慧,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坤彦。被告邢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邢某某、李英军与被告崔坤彦、邢某某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常某某、邢某某、李英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常某某、邢某某、李英军负担。
审 判 长 李 杰 审 判 员 杨艳坤 代理审判员 张 凯
书记员:石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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