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熟市尚某某明某商业设备厂,住所地:常熟市尚某某练塘练东村。经营者沈惠东,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国勋,湖北三管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州区金某货架经营部,住所地:荆州区荆州百盟光彩商贸城C-11-1140/1142。经营者王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公安县。现住:荆州市沙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军,湖北利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熟市尚某某明某商业设备厂与被告荆州区金某货架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常熟市尚某某明某商业设备厂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荆州区金某货架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尚某某明某商业设备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尚某某明某商业设备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02元,减半收取1051元,由原告常熟市尚某某明某商业设备厂负担。保全费1020元退还给原告常熟市尚某某明某商业设备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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