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淑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桂霞,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申请人常淑娥与被申请人陈某某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申请人常淑娥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常淑娥撤回申请。
审判员 马丽丽
书记员: 王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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