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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淑华、桦南县土龙山镇前进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原告):常淑华,女,195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相来艳,黑龙江相来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桦南县土龙山镇前进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宝山,该村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杨进,男,195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上诉人常淑华因与被上诉人杨进、被上诉人桦南县土龙山镇前进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2018)黑0822民初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2018)黑0822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常淑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8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姜广武
审判员  王春霞
审判员  彭景丰

书记员:徐米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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